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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4-11-01


办理依据: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十七条;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五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。

办理程序: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,驯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,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;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经申请人所在地县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审批。

受理条件:1、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》;2、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》;3、证明申请人身份、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;4、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,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、有效批准文件、进出口证明书、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(如增加种类,需提交原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现存栏种类、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);5、证明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;6、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;7、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;8、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,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;9、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、防逃逸设施、笼舍、隔离墙(网)等图片,及面积、规格、安全性的说明材料。

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,经批准可延长10日。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

收费标准:不收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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